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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7月1号正式实施

日期:2018/6/21 8:37:42 点击:

近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该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

主要有以下特点:

突出双方当事人信用。《示范文本》前言第四条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

居住人数和禁止性规定。《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乱象,便于逐步完善租赁人口信息大数据,为住房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示范文本》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承租人要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同时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如燃气、电器等)安全使用说明书,主要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说明、用电设施及主要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其他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明确房屋修缮和责任主体。房屋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维护、维修、赔偿等问题,《示范文本》第六条对租赁双方进行了责任的公平划分,避免和减少了在维修主体和费用承担方面的争议。

此外,《示范文本》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双方续约、提前终止租约、租赁相关费用承担、转租转借及住房装修及第三方损失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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