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不能“随意卖” 从业人员也不能“乱说话”了!违规营销宣传后果很严重
互联网保险今后不能“随意卖”,从业人员也不能“乱说话”了!
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小范围下发至保险机构。
《办法》共七章106条,界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营销宣传、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并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规则方面对产品、销售、服务、运营等方面拟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互联网保险在近年来较快发展的同时,相关投诉量也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8年,涉及互联网保险的投诉超过1万起,同比增加121%。
银保监会通报的今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有两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位列财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量前10名。在前10名内其他公司的该项投诉量普遍下降的趋势下,上述两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投诉量分别增长165.95%和74.96%。在财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诉量前10位中,4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全部上榜,并占据前两名。
互联网保险到底是什么?
《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等概念进行了界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机构】《办法》将相互保险组织纳入保险机构的定义中。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互联网保险产品】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围绕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相关人士指出:
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参与,参与互联网销售的人员也必须要持证;
二是坚持监管审慎的原则,适应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来完善监管科技;
三是保护消费者、投保人利益的原则;
四是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持包容态度,但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合规行为也要严密监管。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重点研究。
什么情况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以下情况适用《办法》——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
注意,以下情形不适用此《办法》——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类型有关保险监管要求)。
谁能做互联网业务?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经营主体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资质,仅可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办法》划定了“线上、线下”的界线。众安保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办法》还扩大了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若办法实施,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进行规定险种的线上销售。
这些险种包括: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同时强调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营销人员等,销售时都需要“谨言慎行”,不能“乱说话”、不能说“超纲的话”了,也不能“越俎代庖”,因为行动不合规,很可能让公司受罚。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保险机构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如果违规营销宣传,会有啥后果?
《办法》指出,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未经所属保险机构授权,或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营、第三方网络平台要分清
《办法》还对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做了界定,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
按照《办法》,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同时,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最受监管紧盯的,还是营销宣传类机构。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第三方网络如果被保险机构授权进行营销宣传活动,那么其“活动范围”也是有限的。
《办法》规定,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办法》还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营销宣传做了明确——
明确条件:须在获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宣传;
明确销售行为边界:禁止从事包括咨询解答、保费试算、方案设计、代办投保、代收保费等销售行为;
明确管理责任: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委托宣传的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对宣传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