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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日期:2016/9/1 10:50:19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我市近期制定了《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要求,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此外,《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还对未来的防治标准做了具体要求。(聊城晚报记者 刘亚杰 通讯员 张迪 宋夏)

  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要求,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此外,建设单位要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招标时,应明确扬尘污染的防治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并专项列入工程概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防治费用金额。

  方案提出,同片区域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成立扬尘污染防治专门机构,并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方案要结合工程实际,明确不同施工阶段的主要污染源、防治措施,并逐级明确责任人。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标准和方案落实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清洁。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应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主要监管内容,将发现、指出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

  根据方案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和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车辆和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设备,安设车辆冲洗槽,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所有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车轮、车身,确保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并保持整洁,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挡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

  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该类施工。

  风力4级以上市政工程立即停止易扬尘施工

  根据方案要求,为工程运送沙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车辆,所在企业和车辆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并进行登记备案;所用渣土运输车辆要达到密闭要求。本工程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配备洒水车,或有喷淋设施;不足300万元的项目应配备简易洒水设备。每个工地要储备能满足建筑垃圾、渣土覆盖需要的遮盖网、毛毡、草帘、碎石料等。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出入口均要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高压冲洗设备。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简单冲洗,并安排保洁人员清扫。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放地应做硬化处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钢木材加工区要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不得有土地裸露情况。

  严禁有毒烟尘排放;施工现场不准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构筑物拆除、挖土、装土、堆土、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施工现场的路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要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土壤湿度等因素,安排洒水抑尘。

  推行清洁作业方法,路基灰土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法。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达到规定条件要停工。风力在4级以上或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当立即停止构筑物拆除、沟槽开挖、渣土运输、路面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聊城新闻网)

  □链接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将重罚

  据介绍,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2)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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