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周淑芳,女,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09213023,住东阿县鱼山镇鱼中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商初字第134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19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4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周淑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房兵、房义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房兵,男,3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4198602181216,住东阿县鱼山镇鱼中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商初字第134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19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4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周淑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房兵、房义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房义勉,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5810151218,住东阿县鱼山镇鱼中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商初字第134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19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4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周淑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房兵、房义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王进镇,男 ,33岁 ,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12301812,住阳谷县阿城镇夏庄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40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6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05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王进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阿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794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张修雨,男 ,33岁,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05263316,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张大人集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东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14)东执字第313号
立案时间:2014年3年21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张修雨2013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万少全工程款6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本已达成和解协议,后又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董绪祥,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6502273656,住东阿县聊滑路5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鲁1524民初242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510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12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董绪祥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德伟欠款3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杨颜凯,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371524198908293333,住东阿县前进街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989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627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17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颜凯赔偿原告崔玉新23533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失信被执行人:徐守尊,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05053351,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赵徐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2011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685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31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李徐守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笃利借款2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麻召木,男,6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5506124135,住东阿县大桥镇李刘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刑终160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35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5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麻召木给付原告刘先才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14469.2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解志刚,男 ,45 岁,身份证号码:372525197205220237,住东阿县刘集镇位山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2231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218号
立案时间:2017年2年7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解志刚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489.52元及相关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王廷建,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37252519761106361X,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后王集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民初字第397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3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5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王廷建归还原告工程款121028元及相关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郑元良,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372525198107115833,住东阿县牛角店镇牛北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489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280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执行人郑元良归还郑元友借款本款3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藏匿,法院经多方查找未果。
失信被执行人:孙保华,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372525197211155814,住东阿县牛角店镇牛东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489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280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执行人郑元良归还郑元友借款本款30000元,孙保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藏匿,法院经多方查找未果。
失信被执行人: 王善伟,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0219771018421X,住东平县老湖镇前埠子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鲁152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588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6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500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陈长义,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6701253332,住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鲁1524民初740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587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6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给付原告21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王德旺,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7902012433,住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12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815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558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13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王德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873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杨金平,女 ,49岁 ,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6803055847,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于河村3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052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605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20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士山、杨金平赔偿原告1130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王雷,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8202051233,住东阿县鱼山镇黄胡村48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307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5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王雷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6524.58元及其利息。被告王脉雷、王脉臣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王脉雷,男,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830409121X,住东阿县鱼山镇黄胡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307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5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王雷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6524.58元及其利息。被告王脉雷、王脉臣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尹贻民,男 ,36岁 ,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05026239,住东阿县牛角店镇烈庄村。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524民初1379号
执行案号:(2017)鲁1524执262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22日
执行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被告尹贻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