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百姓关切,严厉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等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近期,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一、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5月28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假冒8个品牌的白酒766瓶,涉案金额43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2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2022年5月28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公安局和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一举捣毁存放假冒白酒的窝点。经查,当事人门店摆放的白酒均为正品,但在其租用的一处民房内,查获存放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等8个品牌的白酒共766瓶,经鉴定全部为假冒白酒,货值43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白酒不仅侵犯相关白酒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门店摆放正品白酒,暗中销售假冒白酒,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行动,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7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罚款19.7万元,没收、销毁假冒白酒808瓶的行政处罚。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此前根据线索摸排溯源,对刘某在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新开河装饰城的3处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泸州老窖、舍得、海之蓝、津酒(扁凤壶)等品牌白酒808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0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等材料,随即重启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情通报、联合调查等快速处理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深化行刑衔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制售假冒白酒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三、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2年4月2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等涉案物品、罚没款19.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擅自对在用销售-10号柴油加油机进行内部改装,增设回油管路,通过作弊少付油量赚取差价。经检定,加油枪的示值误差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标准。当事人通过使用该加油枪对外销售成品油合计3.26万升,违法所得1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生计量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理念,以群众反映、网络舆情为重点方向,以群众消费相对集中的站点为重点对象,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加油站计量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车用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1万元、罚款42.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自治区级监督抽检中,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标准值要求应≥60℃,实测值为56℃)。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以7150元/吨的价格在钦州市某油库购进涉案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14.95吨,已销售完毕。涉案柴油共计销售2.47万升,货值金额为17万元,违法所得6.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车用柴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五、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9.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根据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质检院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7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验,其中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作为区域代理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擅自改装原车电池仓,为加装超过标准的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提供了空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已融入千家万户,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六、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案
2022年4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未依法履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义务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违法线索,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对本单位认定达到报废条件的15只涉案液氨钢瓶直接销售给废品回收站,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且未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对涉案气瓶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液氨钢瓶属特种设备,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安全稳定,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各个环节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守住安全底线。该案件的查办,对提升特种设备报废环节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7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管局对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10台、没收违法所得5.03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店铺“众里寻它厨房燃具企业店”销售的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其销售的燃气灶具从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购进。3月23日,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生产的“金花Z液化气”“金花Z天然气”“天然气热电偶包边玻璃双嵌T22铜”等家用燃气灶具210台。执法人员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送检,经检验,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枣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质量关乎千家万户安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燃气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罚没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违法线索,依法对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其注册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称普通化妆品“德国FERNIC护鼻露”具备“28天告别老鼻炎”的疗效,普通食品“德国Leonhard清口珠”“每日只需吃上3-5颗抗幽杀菌”,特殊化妆品“白云山烟酰胺美白精华液”能够“快速美白淡斑,效果堪比换皮,28天淡化所有色斑”等功效。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违法宣称食品、化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且部分广告内容低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虚假违法广告将食品、化妆品包装成“神药”,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贻误患者疾病治疗。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强化“神医”“神药”广告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
九、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5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系一家月子中心,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护理团队:妇科专家妇产科主任医师从业20年”“儿科专家儿科主任医师从业16年”“中医专家中医妇科医师从业20年”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开设店铺“玺圆阁母婴护理中心(红房子店)”,为了提升公司实力和服务形象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摘抄、编造上述宣传用语并对外进行发布,实际当事人的护理团队并没有任何医疗专家,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母婴保健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母婴保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案
2022年5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转嫁抵押贷款评估费行为、罚款243.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业银行涉嫌存在抵押类贷款业务中将押品评估费转嫁借款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办理产生抵押贷款评估费的抵押类贷款业务244笔,产生评估费共计243.81万元。上述评估费本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却转嫁给借款方承担,存在违规转嫁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银行违规转嫁借款方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企业合法权益,也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有力保障借款方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融资负担,助力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5月28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假冒8个品牌的白酒766瓶,涉案金额43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2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2022年5月28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公安局和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一举捣毁存放假冒白酒的窝点。经查,当事人门店摆放的白酒均为正品,但在其租用的一处民房内,查获存放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等8个品牌的白酒共766瓶,经鉴定全部为假冒白酒,货值43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白酒不仅侵犯相关白酒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门店摆放正品白酒,暗中销售假冒白酒,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行动,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7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罚款19.7万元,没收、销毁假冒白酒808瓶的行政处罚。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此前根据线索摸排溯源,对刘某在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新开河装饰城的3处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泸州老窖、舍得、海之蓝、津酒(扁凤壶)等品牌白酒808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0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等材料,随即重启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情通报、联合调查等快速处理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深化行刑衔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制售假冒白酒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三、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2年4月2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等涉案物品、罚没款19.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擅自对在用销售-10号柴油加油机进行内部改装,增设回油管路,通过作弊少付油量赚取差价。经检定,加油枪的示值误差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标准。当事人通过使用该加油枪对外销售成品油合计3.26万升,违法所得1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生计量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理念,以群众反映、网络舆情为重点方向,以群众消费相对集中的站点为重点对象,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加油站计量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车用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1万元、罚款42.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自治区级监督抽检中,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标准值要求应≥60℃,实测值为56℃)。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以7150元/吨的价格在钦州市某油库购进涉案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14.95吨,已销售完毕。涉案柴油共计销售2.47万升,货值金额为17万元,违法所得6.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车用柴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五、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9.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根据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质检院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7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验,其中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作为区域代理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擅自改装原车电池仓,为加装超过标准的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提供了空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已融入千家万户,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六、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案
2022年4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未依法履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义务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违法线索,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亚尔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对本单位认定达到报废条件的15只涉案液氨钢瓶直接销售给废品回收站,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且未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对涉案气瓶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液氨钢瓶属特种设备,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安全稳定,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各个环节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守住安全底线。该案件的查办,对提升特种设备报废环节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7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管局对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10台、没收违法所得5.03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店铺“众里寻它厨房燃具企业店”销售的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其销售的燃气灶具从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购进。3月23日,枣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枣强县诚美厨房设备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生产的“金花Z液化气”“金花Z天然气”“天然气热电偶包边玻璃双嵌T22铜”等家用燃气灶具210台。执法人员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送检,经检验,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枣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质量关乎千家万户安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燃气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罚没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违法线索,依法对北京微媒良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其注册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称普通化妆品“德国FERNIC护鼻露”具备“28天告别老鼻炎”的疗效,普通食品“德国Leonhard清口珠”“每日只需吃上3-5颗抗幽杀菌”,特殊化妆品“白云山烟酰胺美白精华液”能够“快速美白淡斑,效果堪比换皮,28天淡化所有色斑”等功效。当事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违法宣称食品、化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且部分广告内容低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虚假违法广告将食品、化妆品包装成“神药”,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贻误患者疾病治疗。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强化“神医”“神药”广告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
九、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5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朗屹玺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系一家月子中心,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护理团队:妇科专家妇产科主任医师从业20年”“儿科专家儿科主任医师从业16年”“中医专家中医妇科医师从业20年”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开设店铺“玺圆阁母婴护理中心(红房子店)”,为了提升公司实力和服务形象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摘抄、编造上述宣传用语并对外进行发布,实际当事人的护理团队并没有任何医疗专家,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母婴保健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母婴保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案
2022年5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转嫁抵押贷款评估费行为、罚款243.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业银行涉嫌存在抵押类贷款业务中将押品评估费转嫁借款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办理产生抵押贷款评估费的抵押类贷款业务244笔,产生评估费共计243.81万元。上述评估费本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却转嫁给借款方承担,存在违规转嫁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银行违规转嫁借款方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企业合法权益,也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有力保障借款方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融资负担,助力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