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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发布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4/6/10 14:31:40 点击:
关于规范网络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网络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不得对培训课程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或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经营者要实行明码标价。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经营者要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亮照、亮证、亮规、亮标”要求。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依法无需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信息或链接标识并及时更新。平台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审查责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六、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教育培训广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网络教育培训相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七、经营者发布的网络教育培训相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经营者发布的网络教育培训相关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发布网络教育培训相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对应标注“广告”而未标注的,予以停止发布。
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十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十三、经营者要加大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不受侵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各相关经营者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对照查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好网络教育培训的市场秩序。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违反提醒告诫内容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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