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信息将入诚信档案
日期:2017/8/4 9:07:39 点击: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此次条例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比如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条例还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同时,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