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精神,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部署,我省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综合性、行业性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将山东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第二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试点示范城市(单位)名单
(一)综合性试点示范县(市、区):青岛平度市、青岛即墨市、枣庄滕州市、威海乳山市、潍坊诸城市、东营垦利县、东营利津县、泰安宁阳县、日照五莲县、德州宁津县、滨州无棣县、烟台牟平区等12个县(市、区)为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示范县(市、区),开展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综合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二)特色试点示范县(市、区):烟台海阳市、潍坊寿光市为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色试点示范县(市、区),开展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国蔬菜农产品电子商务诚信产业园建设等为特色的县域试点示范。
二、创建试点示范工作要求
(一)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创建试点示范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
(二)加强领导、注重实效。请各创建试点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明确任务、跟踪落实。试点示范县(市、区)的创建期为两年。2017年8月对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8月在全面评估基础上组织验收。创建试点示范县(市、区)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验收合格,并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