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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诚信企业协会章程

日期:2016/5/26 11:45:08 点击:

聊城诚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聊城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聊城市辖区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权威认证的诚信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诚信为本、维护权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聊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聊城市东昌东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弘扬诚实守信精神;倡导会员严格自律;引导会员自觉树立正确的公私观、信用观、和法制观;推进诚信聊城建设、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环境。

(二)举办各种会员参与的活动;组织信用建设相关研讨、交流、展览等活动;推广企业诚信品牌。

(三)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和服务,促进会员信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进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聊城诚信网站,采集相关信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诚信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会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培育和推选企业全程信用管理模式试点示范工作。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六)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权威认证的诚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五)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需提交《信用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

(五)本协会将通过协会文件、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借助本协会帮助,扩大企业知名度及完善信用建设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的权利;

(六)提请本协会协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通过本协会获得法律咨询、协助解决法律纠纷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部署或者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企业信用资料;

(五)会员间应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六)保守本会及会员的相关秘密;

(七)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协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八)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协会提示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筹备召集,必要时可以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代表会负责。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单位推荐新的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聊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协会各种会议;

(二)提名聘任副会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六)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委托副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起草本协会各项规章和各种文件、资料;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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