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和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等九个重要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九个备忘录”文件精神,明确相关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和完善工商、市场监管领域内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协同监管和联系惩戒(激励)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系列备忘录重要文件精神,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重要抓手,更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和高效监管体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手段推动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劣币驱良币”现象的发生,从而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二、明确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各项职责
为深入推进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省局对“九个备忘录”中涉及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激励)对象、信息提供方式和工商部门承担的具体事项。各级工商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实践,确保履职到位,切实担负起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中应尽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职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是各级工商机关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要严把公示信息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核查和更正,确保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要及时公示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并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要进一步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统筹协调,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全省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当做到100%向社会公示,确保公示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充分发挥其对违法企业的信用约束作用。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九个备忘录”有关分工要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相关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省局统一将系统内产生的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推送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联合惩戒备忘录牵头部门推送的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要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准确、完整地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四)认真落实工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要切实依法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一方面对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要根据各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相应监管。要将失信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和实施监管的重要考量因素,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在授予荣誉和表彰时,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反馈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备忘录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尤其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措施后,要按照相关备忘录的反馈时限要求,及时向同级相关备忘录的牵头部门和上级工商部门反馈惩戒结果。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通报同级相关备忘录的牵头部门。
三、立足实际,加快完善工商部门内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化系统建设
各级工商部门应按照“九个备忘录”的要求,根据现有信息化条件,加快完善信息化系统,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提供必要支撑。
(一)增加联合惩戒应用和反馈功能。 省局将依托综合业务系统,根据联合惩戒业务需求,依据接收的各部门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开发联合惩戒应用和反馈功能,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或当事人进行限制。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系统能够自动拦截违法失信当事人担任相关领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信息产生机构、限制原因、限制措施和限制时限;自动统计和提供对惩戒数据的多维度、多角度查询;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备忘录规定时限要求,自动定期向有关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反馈联合惩戒结果。同时,依据行业审批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许可证的信息,及时提醒登记审查人员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二)加快“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建设要求,省局将加快建设全省工商部门“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整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双告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和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和工商系统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用,实现全省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的即时查询、统计分析、警示预警,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实时更新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等系统之间的技术对接和关联配合。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更新信息,各系统能够及时自动做出反应,及时调整惩戒(激励)名单数据库。
四、强化领导,为扎实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清单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勤勉尽责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实现目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工商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责任,细化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涉及诸多方面。在工商部门内部,各业务条线和信息化机构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工商部门要参照本实施意见附件《山东省工商局落实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备忘录职责清单》的做法,明确责任科(处)、室,落实任务分工。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惩戒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联合惩戒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国务院有关部委系列《备忘录》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的认知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要注意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要积极推动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督促检查。省局将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和工商总局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消极怠工的进行通报批评。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