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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启动

日期:2018/6/28 9:48:19 点击: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需要对农村土地、房屋进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日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通知》提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及房产潜在市场活跃、群众愿望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自行申请。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确定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模式。

以往已经进行过“确权发证”的地方怎么办?《通知》按照不同的发证进度,提出了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的办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尚未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满足登记发证的基本需要。

已经分别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通知》强调,职能部门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

《通知》明确,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不能增加群众负担,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登记发证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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