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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度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日期:2022/3/26 10:38:18 点击:

2021年度,聊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系统共收到各类投诉举报咨询73301件,其中投诉件53544件、举报13966件、咨询5791件,办结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41.6万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案件6184件,罚没款为4534.5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12起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广告类

01


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设计的广告宣传册中含有“名师团队,50余名全职教师,均为研究生以上或师范生相关学历资质。帮助数千名学员走入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空军航空大学等理想学府。”等内容。上述广告中关于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从事服务的师资及培训效果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21060元的行政处罚。



质量类

02


某石化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5#汽油案




某石化加油站销售的95#车用汽油经检验后,其“法辛烷值”项目不合格。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该加油站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现场对不合格95#车用汽油(8514升)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仍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95#车用汽油8514升;

2、没收违法所得7363.3元;

3、罚款139800元。



03


某公司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电缆案




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某电缆公司时,发现生产的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并且未使用阻燃料。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南车间70+35挤塑生产线进行检查,发现该生产线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料代替可阻燃聚氯乙烯材料生产,且现场未发现该生产线有使用阻燃料的迹象。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没收ZC、ZR 型2.5mm2的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84盘;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44100.00元。




04


某农资门市部经营不合格微生物菌剂案




度假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度假区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早兴微生物菌剂依法定程序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并委托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0287-2006、NY525-2012标准检验,不合格。该农资门市部确存在经营不合格“早兴微生物菌剂”的违法行为。

该农资门市部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度假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早兴微生物菌剂”43袋;

2、没收违法所得:448元;

3、罚款:9300元,合计9748元,上缴财政。 



计量类

05


某电力服务公司将管线损耗转嫁给用户案




莘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力销售、电路维护及维修,由国家电网莘县分公司购买,每年销售电力约500万度,购进价格约0.61元/度-0.63元/度、销售价格0.68元/度,依据用户使用的电力度数基础上,再加上约7%-16%的电路损耗来计算总度数。该电力服务公司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

该电力服务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转嫁给用户。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1624.84元;

3、罚款19500元;合计罚没款231124.84元。



反不正当竞争类

06


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东阿县某公司生产涉嫌生产销售以食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侵犯了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的权益,并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经查,该公司在生产的“阿胶人参草本膏”的包装盒、手提袋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突出标注“马王堆养心定悸膏”、瓶体标签显著位置用特大字体突出标注“马王堆养心定悸膏”,且手提袋上“马王堆养心定悸膏”右上方未标注商标标识“TM”,使人无法区分“马王堆养心定悸膏”和“阿胶人参草本膏”哪个为产品名称,仅看手提袋极易使人误认为“马王堆养心定悸膏”为产品名称。经比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阿胶人参草本膏”与马王堆公司生产的“图片® 养心定悸膏”的商品名称“养心定悸膏”近似。

该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近似的标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61614元。



07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有奖销售案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聊城某青汽解放红旗抽奖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其一等奖奖项为:红旗牌H5小轿车1辆,而一等奖得主被要求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红旗车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一等奖红旗H5小轿车所有权归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一等奖得主具有H5车辆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知识产权类

08


某米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临清市某米店销售的标识“德田牌·德田皇贡”大米,生产商:延寿县联发米业有限公司。包装袋标注的专利号:ZL200430015169.1”为无权状态,是假冒专利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德田皇贡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标注“外观专利号:ZL200430015169.1”字样的“德田牌·德田皇贡”大米;

2、没收违法所得28467元,上缴国库。



食品类

09


某食品公司使用“鸡肝”代替“鹅肝”生产销售案




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鹅肝”产品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鹅肝”产品中不含鹅肝成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因最近原材料鹅肝进货价格太高,该食品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选择用鸡肝代替鹅肝进行生产销售。

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内容物与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原材料鸡肝20kg;

2、没收“某鹅肝”25箱;

3、没收非法所得2565元;

4、罚款103680元;合计罚没款106245元。



特种设备类

10


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车载气瓶案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150支车载LNG气瓶检验过程中,发现其未严格按照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静态蒸发率实验,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情况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市质监特令【2021】特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150支车载LNG气瓶,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由于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罚款150000元,上缴财政。



调解类

11


消费者投诉家具城案




消费者在经济开发区某家具城购买家具,花费3万元,而后消费者发现该家具属于停产产品且该商家按照高价进行售卖,后又因价格及款式原因,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

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投诉中心接到该消费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了解详细情况,与双方进行电话联系,后鉴于双方沟通情况,由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组织三方现场调解,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协调后,最终让双方的矛盾得以顺利化解,赢得了双方的一致称赞。



12


消费者投诉干洗店案




消费者在某干洗店委托干洗真皮大衣一件,在取衣服时发现衣服严重缩水,且无法修复。与干洗店协商赔偿未果,向消协求助。

冠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调解由消协主持,调解中,冠县消费者协会详细讲解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书,由干洗店按衣服原价赔偿1680元,现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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