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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四方面工作重点

日期:2022/3/7 14:19:42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等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

《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

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

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

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

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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