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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破产法倒逼信用体系建设

日期:2020/6/8 11:54:35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致经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现;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的初步完善阶段,其标志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着力建设;第四个阶段是2014年后的快速提升阶段,国家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央出台规划,地方立法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破产法就是其中比较有效的倒逼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和恢复信用的法律之一。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虽有《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仍然遥遥无期。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呼吁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回顾一下破产法发展的缓慢历程:中国1906年前是没有破产法的;1906年的《大清破产律》(1908年废止)是迫于外强压力而制定的;1915年至1949年的破产法成为台湾今日破产法的根基;1949年至1986年间,破产法因当时的特定情况没有制定;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仍然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因为不涉及个人破产的规制。

破产法历来被视为一把“双面刃”: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尤其对债务人而言,他一旦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则所有针对他的其他诉讼将被中止;即使要清算,其基本生活权利也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这就提醒债权人在考虑出借时要更加小心谨慎,比如在借贷前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等。此外,虽然破产法给予债务人信用修复和重新开始的希望,但破产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如果他处于经营状态,就必须退出市场;破产还意味着对其一些资格的限制,例如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消费水准也要受到限制。

破产法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破产法也可以倒逼个人清偿债务。因此,在个人债务清偿和个人破产之间,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大有作为。目前国内较大的委外清收机构已经有上千人的规模,网点遍布全国区域。笔者欣喜地看到,债务清收行业正在逐步发展,有关规范也陆续出台。比如,2017年5月,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未来的法律法规必将对有关中介清收机构的法律地位、准入标准、自律和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救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则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全国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高尔夫球场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受限,可拍卖其唯一住房,限制炒股、出境,甚至最高可判刑7年。

有人说,个人破产法将终结联合惩戒“老赖”黑名单公示制度,起码会终结“老赖”黑名单中主要大类的公示。这种说法可能有些道理,但两者毕竟有本质差别。在香港,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债务人必须立即将其所有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债务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破产管理署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

相信大家比较熟悉香港明星钟镇涛的破产故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楼市泡沫破灭,钟镇涛夫妇所购楼盘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元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据报道,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元至800元港币、饮食2000元至3000元港币、住宿4000元至8000元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元至30元港币等等。2006年10月,法院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后,钟镇涛在接受采访时略带伤感地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在香港,破产的后果还不止这些,很多专业行业不允许破产人继续持牌执业,如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保险代理等,破产人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能获任太平绅士。

从债务人欠债不还,到债务清收,到法院判决,再到个人破产,说明这个中间存在债务清收的空间,合法的私力救济(包括第三方的清收中介机构协助)有较大的作为。当然,清收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对其地位作出进一步确认并予以规范。毫无疑问,债务清收做得好,能够及时帮助债务人修复信用,避免因不履行司法判决而成为联合惩戒的对象,或者成为个人破产法的对象。可见,个人破产法的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有倒逼作用的。因此,呼吁出台个人破产法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在个人破产立法方面,虽然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个人破产立法议案,但我国至今仍未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程序。为了推动个人破产立法进程,深圳市律师协会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启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完成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课题,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个人破产立法调研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纲要》中引人注目的新举措,就是“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些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应该说当前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比较成熟。2018年数据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8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2006年为11759元),这足以说明我国个人财富增加明显。此外,信用卡逾期半年未清偿信贷总额为788.61亿元,迫切需要解决个人债务清偿的问题。

当然,个人破产法出台可能还需要做不少的研究准备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曾经表示,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汤教授这番具前瞻性的讲话值得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关注并解决,尤其要对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非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包括刑事处罚)规定。对此,本人呼吁大家共同贡献智慧,也十分期待个人破产法早日出台。

(作者: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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