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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7/11/2 11:20:46 点击:

当前企业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缺失。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调整变化快,法律法规及政策始终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原有制度设计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信用监管规定大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监管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

数据采集缺乏统一标准,数据不够全面和准确。以东莞市为例,目前虽然制定了《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等,但对于信用监管信息化缺乏具体的信息描述,缺少相关核心数据的扩展原则和方法、交换和共享服务、数字证书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操作细则。目前,信用监管相关信息来自于政府部门各条业务线,但笔者认为完整的信用信息还应来源于被监管企业定期申报以及公众评价,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进一步加强。

部门信用监管系统割裂,平台不共享、不对接。一是各类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割裂。经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法院、公安、食药监、社保、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管记录模块“各有各法”,记录口径不一。二是部分信息持有部门出于各种考虑,把原本可以公开的信息封闭起来。三是不同的开发商参与各部门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开发商相互之间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导致各平台信息对接难度较大。

对信用监管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信用监管需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些部门对信用监管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信用监管就是统计数据”的层面上,信用监管工作未受到足够重视,缺乏科学、严格、专业的标准。

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议

增强商事主体的信用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唤起商事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氛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在投资经营、消费等过程中,充分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数据作为参考,提升系统的关注度和应用率。

建设一体化信用监管平台。按照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有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税务、信贷融资等信息资源,实现准入与监管联动以及跨部门信息实时交换、实时共享、协同监管;实现外网与内网的高效互通,做到“内网收集、外网发布”,制定操作细则,明确权限、流程和时限;推进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畅通风险发现渠道,掌握风险发现方法,构建风险发现机制,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撑。

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信用监管作用。构建“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要不断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狠抓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坚决抵制权力、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探索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的行政调解,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有效衔接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取信于民。

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38部门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管理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笔者建议,可以类比驾驶证的扣分制度,给企业设定一个总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次或者被行政处罚一次扣掉相应的分数,扣取一定分值的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工商机关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培训通过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惩并公示。

培育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风险教育,激发社会潜在的信用信息需求;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落户中国,培育以中小企业和公众为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细化分类,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商品市场对市场监管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建设专业化的信用信息人才队伍,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计划,培育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建议成立企业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建立“企业自控、行业约束”的自律机制。(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中堂分局 陈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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