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公布施行
(通讯员 李琴童 孟宪斌) 6月2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2024年4月30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条例》根据《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及调整,并于2024年5月30日重新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九章69条,分为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悉,本次《条例》的修正,维护了法治统一,总结了实践经验,解决了公众新诉求,回应了群众新期盼,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夯实了法治基础。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秉持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条例》自2021年实施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全国人大陆续提出一些涉及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新要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改,致使我市条例中个别规定出现与现行上位法立法精神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我市在修改《条例》时,删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拒绝交纳物业费将被终止职务的相关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精神,我市在修改《条例》时,删去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相关规定。另外,比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时限和业主组织的人数进行了调整。
完善法规体系,删减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交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在我市条例修改时,删去了上述相关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为了最大限度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减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矛盾纠纷,修改后的《条例》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禁止性的行为作出了补充和细化。比如: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方式催交物业费”修改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性的行为中增加了不得在室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瓶)充电,不得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电瓶)上楼,或者飞线充电;不得在室内、地下室、建筑物底部或者架空层设置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车充电设施。
细化部门职责,提升物业管理监管效能。为了厘清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禁止性条款的具体查处部门。二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三是补充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